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电力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通知》要求(劳社部发[2003]32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研究决定,联合实施江苏省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现将项目实施的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目标与任务
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从适应江苏经济发展和“两个率先”的需求出发,自2004年至2006年三年中在江苏电力行业实施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进一步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实现三年新增技师1500名,到2006年末使江苏省电力行业拥有3600名技师及以上高级技能人才,使之占生产技能人员总数达到2%以上。
2、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电力行业高级技能人才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电力行业各类企业主干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统称“高技能人才”)在职、后备人员标准、模式和手段;研究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选拔、使用、激励机制,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问题。
3、在现有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与鉴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开展农村电工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的高技能人才数量和复合能力素质均明显提高。
4、在热电联产企业中,选择6-8个电力行业特有主要工种重点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的试点工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和进一步推动高级技能人才培训打基础。(具体实施办法另行文)
实施范围
1、凡江苏省区域内发供电、电力施工和电力修造等企业均在项目实施范围之内,重点是国有大中企业。进入项目实施内的企业,由省电力行协核准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实施的工种、岗位:以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结合电力技术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必要调整。
3、在热电联产企业中,先在电气、汽机和锅炉运行,继保、集控值班员、热工自动装置检修工,电气、汽机和锅炉检修工等特有工种确定试点对象,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展到其他工种。
工作内容
1、开展电力主干职业(工种或岗位)高技能人才现状分析和需求预测,部署开展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工作,确定试点工种。
2、开展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分期分批立项研究、开发涉及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有关方面的政策、评估机制,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大纲、教材、手段,技能型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课题,并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到项目实施中去。
3、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有效培养机制。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的要求,推动本企业特有工种培训持证上岗工作,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4、本着优化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电力培训机构与企业紧密合作,依托省电力行业现有的电力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和企业培训基地,建立起能覆盖全行业地域和主要职业(工种或岗位)分布的各级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网络。同时会同“江苏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研究各类型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培训和鉴定机构见附表二)
5、通过开展国家、行业、基层企业的分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比武和技术创新活动,形成电力行业高技能人才的逐级选拔途径。
6、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范、标准、教材等基础工作,促进仿真模拟技术等现代培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7、开展对培训质量交流和培训基地的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标准,通过自评、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各级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8、加强教师特别是生产实习或技能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建设行业各类培训和考评的专业人才队伍。
9、探索高级技能人才的评价和考核机制,推动电力行业各企业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10、加大对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在全行业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组织保证与职责分工
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本项目的政府归口主管部门,对涉及项目的国家政策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支持,加强与有关企业的联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认真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
2、省电力行协是具体组织本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成立由省电力行协有关领导任主任、实施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参加的“江苏省电力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工作推动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支持和指导下,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并对本项目涉及的行业性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电力行协教育培训部,按项目需要设立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项目的政策与课题研究,人才需求预测,培训标准、教学手段与教材的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会同“江苏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推动技术比武等工作,探索职业技能鉴定和技师考评的改革。
3、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其管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开发工作。江苏省电力公司与部分主力电厂其所属培训中心和基地,凡列入行业培训机构名单的应依托各自特长为行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热电联产企业持证上岗培训发挥作用。
4、发供电企业鉴定站(所)无鉴定资质的辅助工种通用工种,有关企业应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明确分工进行培训和鉴定。
5、建立全行业培训协作组织,成立发电、电网、热电等专业组,开展各类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分级分类研讨、交流、协调管理,促进培训工作的机制建立、措施落实和培训资源的共享。
五、经费
1、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经费的落实。各省辖市和重点城市要向当地政府积极争取将省电力企业缴纳地方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作各企业高技能人才的专项经费和本项目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开发。
2、行业所属各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和鉴定经费,并应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加大培训投入。
3、教育培训及鉴定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鉴定费用。
附件一、江苏电力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分解计划
附件二、江苏电力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鉴定机构表
2004.05.11
附件一
江苏电力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分解计划
年度完成培训指标(人) 累计(人) 备注
2004 500 500
2005 600 1100
2006 500 1600 |